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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濱區(qū)檢刑訴〔2021〕229號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723231997********,漢族,小學文化,無固定職業(yè),群眾,無前科,戶籍所在地山東陽信縣**鎮(zhèn)**村**號,現居地山東陽信縣**鎮(zhèn)**村**號。因犯盜竊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陽信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因犯盜竊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濟南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因犯盜竊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濱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因涉嫌盜竊罪,于2021年1月28日被濱州市公安局濱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經本院批準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濱州市公安局濱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被害人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崔某某同意本案適用認罪認罰簡易程序。經依法審查查明:1、2020年8月29日3時許,被告人崔某某步行至濱州醫(yī)學院附屬醫(yī)院綜合樓6樓重癥監(jiān)護室外大廳,趁被害人蔡某某于大廳地鋪熟睡之際,將其放于身邊一挎包拿至樓梯處,將挎包內1050元現金盜走,并將挎包放回原處后離開。2、2020年9月9日2時許,被告人崔某某步行至濱州醫(yī)學院附屬醫(yī)院綜合樓6樓重癥監(jiān)護室外大廳東側走廊,趁被害人梁某某于大廳地鋪熟睡之際,將其放于身邊一錢包拿至樓梯處,將錢包內1950元現金盜走,并將錢包放回原處后離開。3、2020年9月25日3時許,被告人崔某某步行至濱州醫(yī)學院附屬醫(yī)院綜合樓6樓重癥監(jiān)護室外大廳東側走廊,趁被害人桑某某、楊某某于走廊地鋪熟睡之際,將桑某某放于身邊挎包內12550元現金及楊某某放于挎包內的1500元現金盜走。4、2020年12月28日3時許,被告人崔某某步行至濱州醫(yī)學院附屬醫(yī)院綜合樓20樓神經外科二病區(qū)**床,趁被害人王某某熟睡之際,將其放于身邊手提包內1700元現金盜走,被發(fā)現后逃離,王某某等人追趕未果,現金已被其揮霍。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發(fā)破案經過、戶籍證明等書證;2、辨認筆錄;3、監(jiān)控錄像;4、被害人蔡某某、梁某某等人的陳述;5、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崔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本院認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竊取他人財物1875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崔某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檢察官:周云年紀輕輕!有手有腳干點什么不好! 非要干這缺德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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