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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 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 審議通過《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山東省契稅具體適用稅率 和免征或者減征辦法的決定》 (以下簡稱《決定》) 將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020年8月11日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給地方三項授權 ↓↓↓ 一是對契稅的稅率,地方可以在3%-5%的幅度內確定具體適用稅率;
二是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qū)、不同類型住房的權屬轉移,可以在3%-5%的稅率幅度內確定差別稅率;
三是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或者住房因不可抗力滅失,對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納稅人,可以確定免征或者減征辦法。
上述授權事項,須由省人民政府提出,報省人大常委會決定,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決定》堅持總體平移、減輕稅負、立足長遠的原則,對契稅法授權地方確定的事項作出了規(guī)定?!笔∪舜蟪N瘯ㄖ乒ぷ魑瘑T會副主任石曉說。
1997年7月,國務院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契稅,并授權各省在3%-5%的稅率幅度內確定本省的具體稅率。1998年6月,省政府出臺《山東省契稅征收規(guī)定》,明確我省契稅稅率為3%;2014年,省政府將全省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稅稅率統(tǒng)一上調至4%,其他應稅行為稅率仍為3%。
為進一步減輕納稅人稅負,《決定》明確全省契稅稅率統(tǒng)一為3%。同時,鑒于我省對住房權屬轉移長期執(zhí)行3%的最低稅率,且當前住房交易市場總體穩(wěn)定,為避免增加居民稅收負擔,沒有對住房權屬轉移設置差別化稅率。
“《決定》明確了因征收、征用土地,房屋免征或者減征契稅的辦法。”石曉介紹,對于納稅人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決定》按照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兩種情形分別作出規(guī)定:
- 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購置土地、房屋,且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shù)模庹髌醵?;成交價格超過貨幣補償?shù)?,對差價部分按照規(guī)定征收契稅。
- 選擇產權調換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且不交納產權調換差價的,免征契稅;交納產權調換差價的,對差價部分按照規(guī)定征收契稅。
鑒于不可抗力滅失住房是對納稅人造成的資產凈損失,本著有利于納稅人、便于地方賑災工作的原則,《決定》明確“納稅人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的,免征契稅。”
“此次契稅地方立法,不僅是落實契稅法授權的程序性工作,也是我省一項重大制度性減稅舉措。下調土地出讓環(huán)節(jié)的契稅稅率,靜態(tài)測算,可為市場主體釋放政策紅利約68億元?!笔∝斦d副廳長袁培全說。
周知!
來源:山東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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