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05211982********,漢族,大專文化,戶籍所在地湖南省邵東縣**街道**路**號,現(xiàn)住湖南省常德市**路**棟**單元**號,系湖南省廣播電視局常德中波轉播臺職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博興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因其高血壓變更為取保候審。 被告人郝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23281995********,漢族,高中文化,戶籍及現(xiàn)住地博興縣**街道**村**號,無業(yè)。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博興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經本院批準被依法逮捕。本案由博興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郝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月份以來,被告人趙某某、郝某某以營利為目的,在微信、友令社交軟件中組建群,被告人趙某某通過網上購買房卡在群中開設房間并設定賭博規(guī)則,群成員進入房間以“斗地主”、“炸金花”方式賭博。趙某某、郝某某按每個房間抽頭30元或50元后,將剩余賭資通過支付寶轉給贏家。經鑒定,其共非法獲利364000.58元。被告人趙某某、郝某某于2020年9月7日被抓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開設賭博房間、賭博規(guī)則、賭資支付等信息截圖、銀行交易流水等;
2.物證:扣押作案手機三部;
3.電子數(shù)據(jù):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協(xié)查光盤三張;
4.證人高某某、馬某某、祁某某、楊某某等人的證言;
5.辨認筆錄;
6.遠程勘驗工作記錄;
7.鑒定意見:濱州市公安局物證檢驗鑒定中心電子物證檢驗報告、支付寶ID交易流水收支情況鑒定報告;
8.被告人趙某某、郝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9.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發(fā)破案經過等證明材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郝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郝某某以營利為目的,利用微信、友令社交軟件,在一段時間內持續(xù)組織賭博活動,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二被告系共同犯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山東省博興縣人民法院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來源:12309中國檢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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