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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fā)濱州街頭!一女子摔傷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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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22-6-20 23:58:00 | 只看該作者 |只看大圖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 來自山東

收到市民投稿,6月19日晚,在濱州街頭騎電車摔傷,在黃14渤18路面一處坑洼處,無任何警示標志,現(xiàn)場看,剛施工完不久。




6月20日,筆者路過此處,現(xiàn)場核實,看到該坑洼處,就在人行道上,無任何警示標志,切割面比路面低數(shù)厘米,如騎行路過危險性很大。筆者在騎行道演示走到坑洼處發(fā)現(xiàn),即便是白天,稍微不注意就會“入坑”。


當晚摔傷者是一位女孩,臉部著地受傷,到醫(yī)院縫了兩針,腿上、手上也有不同程度的受傷,除了身體上的傷害、她心理也難以接受。對此,女孩向當?shù)鼐?、濱州12345熱線都進行了投訴舉報,目前尚不清楚責任方,若相關責任方不出面解決,將到法院進行起訴,依法維權!




施工留下的坑洼處,負責方是哪兒?

濱州街頭還有多少這種沒警示牌的“危險坑”?




希望該女孩“被坑”受傷事件能有負責方站出來,同時呼吁濱州街頭的路面施工要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多考慮一下群眾腳下的安全!



對此,筆者將跟進事情的后續(xù)解決。


參考: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和合法財產(chǎn)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及財產(chǎn)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人身損害賠償范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 【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害責任和窨井等地下設施致害責任】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方不能證明已經(jīng)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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