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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受賄434萬元!濱州一主任犯罪細節(jié)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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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21-2-23 00:00:0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 來自山東
惠民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惠檢一部刑訴〔2020〕185號被告人楊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723251970********,漢族,初中文化,群眾,2003年7月至2014年10月任原沾化縣**產業(yè)**北**服務中心主任,住濱州市**小區(qū)**號樓**室。2019年12月2日因違法被濱城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留置,2020年5月21日被開除公職;同年5月22日因涉嫌受賄罪被本院決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濱州濱城區(qū)監(jiān)察委調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受賄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04年至2012年,被告人楊某某在擔任沾化縣**產業(yè)**北**服務中心主任期間,分別利用其負責扶持招商引資項目的職務便利和職務形成的影響力,通過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王某某、何某某實際控制的沾化縣永太鹽化有限公司、山東嘉泰化學有限公司及關聯(lián)公司在成立、經營和轉讓過程中謀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索取王某某、何某某所送現(xiàn)金、干股、車輛等財物,共計434.49萬元,歸個人使用。
具體事實如下:
1.2004年10月,被告人楊某某收受王某某、何某某所送的沾化縣永太鹽化公司1%干股(后稀釋為0.71%)。2011年4月29日,王某某將干股變現(xiàn)款19.14萬元轉入楊某某所提供賬戶。
2.2010年4月,被告人楊某某收受何某某登記在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保時捷凱宴轎車一輛。經鑒定,該車價值53.2萬元。
3.2011年4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楊某某先后收受、索取王某某、何某某所送財物共計362.15萬元。
被告人楊某某在被調查期間,積極上繳違法所得434.49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銀行交易記錄、溴素廠股份明細表、車輛轉戶手續(xù)等書證;2.價格認定結論書;3.證人王某某、何某某、黃某某證言;4.被告人楊某某供述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434.49萬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八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惠民縣人民法院

來源:12309中國檢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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