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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縣人民檢察院起 訴 書惠檢一部刑訴〔2020〕368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723211966********,漢族,大專文化,住惠民縣**號樓**單元**室。2006年3月至2016年6月,任惠民縣**局黨委委員、政府**中心副主任;2016年6月至2018年9月,任惠民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主任;2018年9月至2020年11月,任惠民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主任。2020年10月10日因涉嫌貪污罪被惠民縣監(jiān)察委員會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1月9日被本院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惠民縣監(jiān)察委調(diào)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貪污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nèi)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0年2月,被告人趙某某擔任惠民縣**局黨委委員、政府**中心副主任(主持政府**中心工作)期間,伙同時任惠民縣市政管理局局長的李鴻軍(另案處理),各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惠民縣城區(qū)與開發(fā)區(qū)污水并網(wǎng)工程材料采購過程中,采取虛增貨款的手段,共同侵吞公款78萬元。被告人趙某某在被調(diào)查期間,主動上繳違法所得39萬元。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趙某某相關任免通知、惠民縣政府采購合同、惠民縣華盛市政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發(fā)票、收據(jù)一宗等書證;2.證人杭某某、王某某、伊某某證言;3.同案犯李鴻軍供述;4.被告人趙某某供述等。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伙同他人,利用各自職務便利侵吞國家財產(chǎn)78萬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此致惠民縣人民法院打擊貪腐!一直在行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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