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牽動人心全民時刻關注著疫情的變化但個別人法律意識淡薄在網(wǎng)上發(fā)布不實信息造成不必要的恐慌濱州公安依法從嚴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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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27 15:11 上傳
3月26日,沾化區(qū)富國街道劉某某(男,32歲)在微信群內(nèi)散布疫情虛假信息。該虛假信息迅速傳播,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擾亂公共秩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濱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對劉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九日的處罰。
劉某某散布的疫情虛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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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zhì)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zhì)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zhì)擾亂公共秩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wǎng)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wǎng)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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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wǎng)絡不是法外之地在網(wǎng)上發(fā)布信息、言論應遵守法律法規(guī)對于編造、傳播、散布謠言特別是涉疫情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查處 嚴厲打擊,絕不姑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