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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袁某某(曾用名: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708261989********,待業(yè),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濟寧市微山縣**鎮(zhèn)**村**街**號。因涉嫌介紹賣淫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因涉嫌組織賣淫罪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劉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6103211988********,待業(yè),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寶雞市陳倉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容留賣淫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因涉嫌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陳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2323241994********,漢族,小學(xué)文化程度,待業(yè),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綏化市望奎縣**街**委**組**號。因涉嫌介紹賣淫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因涉嫌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陳某乙,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72301200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待業(yè),戶籍所在地濱州市濱城區(qū)**路**號**排**號。因涉嫌容留賣淫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因涉嫌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吳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2323241987********,漢族,小學(xué)文化程度,待業(yè),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望奎縣**鄉(xiāng)**村**屯**號。因涉嫌容留賣淫罪,于2021年1月7日被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因涉嫌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714211999********,漢族,小學(xué)文化程度,待業(yè),戶籍所在地德州市陵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介紹賣淫罪,于2020年11月28日被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因涉嫌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邵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704041994********,漢族,高中文化程度,待業(yè),戶籍所在地棗莊市嶧城區(qū)**鎮(zhèn)**村**號。因涉嫌介紹賣淫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因涉嫌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1427261989********,漢族,高中文化程度,待業(yè),戶籍所在地山西省運城市新絳縣**鎮(zhèn)**村**號**號。因涉嫌介紹、容留賣淫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因涉嫌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趙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70285200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待業(yè),戶籍所在地青島市萊西市**鎮(zhèn)**村**號。2020年12月2日因涉嫌介紹賣淫罪被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因涉嫌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袁某某、劉某某、陳某甲、陳某乙、吳某某、孟某某、邵某甲、鄭某某、趙某某涉嫌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6年,金某某(另案處理)租賃本市李滄區(qū)九水東路198-6號開設(shè)九水湯泉洗浴有限公司(洗浴中心),聘任邵某乙(另案處理)為店長、李某某(另案處理)為副店長。2020年5月至11月,邵某乙經(jīng)金某某同意,與被告人袁某某合作在該洗浴中心三樓組織賣淫女進行賣淫嫖娼活動。約定由袁某某負責(zé)招募、管理賣淫女,賣淫所得五五分成,并制定了多種賣淫嫖娼項目及收費標準,組織了王某甲、孫某某、王某乙等多名賣淫女進行賣淫活動。被告人劉某某系值班經(jīng)理,被告人陳某甲系主管,被告人陳某乙、吳某某系三樓領(lǐng)班,被告人孟某某、邵某甲、鄭某某系銷售人員,被告人趙某某系三樓吧臺服務(wù)員,上述被告人明知九水湯泉洗浴中心存在賣淫嫖娼活動,仍分別提供傳達指示、招攬嫖客、介紹賣淫項目、辦理充值會員卡、引領(lǐng)嫖客、記錄賣淫項目、電腦錄入等幫助,協(xié)助組織賣淫。被告人袁某某、劉某某、陳某甲、陳某乙、吳某某、孟某某、邵某甲、鄭某某、趙某某后被抓獲,到案后均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袁某某、劉某某、陳某甲、陳某乙、吳某某、孟某某、邵某甲、鄭某某、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本院認為,被告人袁某某組織賣淫,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劉某某、陳某甲、陳某乙、吳某某、孟某某、邵某甲、鄭某某、趙某某協(xié)助組織賣淫,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上述被告人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均具有坦白量刑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以上七年六個月以下,并處罰金;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以上三年六個月以下,并處罰金;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吳某某、邵某甲、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并處罰金;被告人鄭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一年六個月以下,并處罰金;被告人趙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以上一年六個月以下,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青島市市南區(qū)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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