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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濱城區(qū)法院審理了一生命權糾紛案件,一名4歲彝族女童在出租屋內遇火身亡,女童父母將承租人和房主告上法庭,索賠共計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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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4 11:09 上傳
原來,因工作原因,莫軍(化名)夫妻與女兒小莫(化名)被安排在曾某某提供的由萬某某出租的宿舍居住。2020年某日上午九點半左右,原告莫軍夫妻將四歲的女兒小莫一人留在案涉火災宿舍去上班,當日11時許,其鄰居聽到爆炸聲隨即出來查看,發(fā)現莫軍一家居住的房間著火并聽到受害人小莫從屋內傳出的哭聲,他們趕緊滅火搶救并撥打火警電話,因當時火勢太大未將小莫救出,消防救援人員到后將火撲滅,但小莫已不幸死亡。消防救援大隊作出火災事故認定書,對起火原因認定如下:起火部位位于莫軍夫妻和楊某某夫妻合租宿舍,起火點位于莫軍所屬床鋪與楊某某所屬床鋪中間位置;排除雷擊、自燃、吸煙等引發(fā)火災的可能性,不排除電氣線路故障和外來火源引燃可燃物所致。因火災原因不明確,莫軍夫妻將房主萬某某與承租人曾某某一起訴至濱城區(qū)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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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4 11:09 上傳
庭審中,法官圍繞案件事實進行了詳細的法庭調查,圍繞案件爭議焦點充分聽取了各方當事人的辯解意見。雙方當事人各執(zhí)一詞,對于案件所涉事實和責任的承擔爭議非常大,法官多次從案件事實、法律責任和安全義務等方面與各方當事人溝通協(xié)調,但調解均未成功。
2021年10月22日,濱城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該院經審理認為,事發(fā)當日,莫軍夫妻將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小莫獨自留在宿舍無人監(jiān)管,火災發(fā)生時左右鄰居均有人聽到小莫的哭聲,說明事故發(fā)生時若宿舍中有成年人在的情況下,小莫獲救的可能性極大。莫軍夫妻作為受害人小莫的監(jiān)護人,對于小莫的人身安全負有法定保護義務,其疏于監(jiān)護,對于小莫死亡后果的發(fā)生存在重大過失。被告萬某某將未經驗收的建筑出租給他人用于工人宿舍,其在明知該建筑的線路存在問題的情況下繼承出租,且火災原因亦不排除電氣線路故障所致的可能性,火災發(fā)生后亦無有效消防設施防止火災損失的擴大。被告曾某某租賃存在安全隱患的建筑物用于工人宿舍,且租賃已達8年之久,其對于租賃建筑物的狀態(tài)應盡到必要的了解和安全防范而未盡。經消防救援大隊調查,火災事故原因不明確,但不排除電氣線路故障和外來火源引燃可燃物所致。綜合全案,在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不能確定過錯亦不能排除過錯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根據本案的證據所能認定的實事情況,確定萬某某賠償原告因小莫死亡造成損失的20%,曾某某賠償原告因小莫死亡造成損失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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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4 11:09 上傳
一審判決作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生效后,兩被告均主動履行了各自的賠償義務,該案件圓滿解決。
從劍拔弩張到服判息訴,當事人不僅是對判決結果的認可,更多的是對法官辦案方式的認同,是法官細致嚴謹、公道正派的司法作風贏得了當事人的信任。
本案中,四歲女童不幸離世讓人扼腕痛惜,但事故原因無法查明增加了審理難度。同時,本案原告及受害人均為彝族,還涉及少數民族權益保護問題。為了盡可能還原事實,分清責任,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官多次前往消防救援大隊調取案件筆錄、現場方位及線路圖等材料,就現場細節(jié)問題與消防大隊勘驗現場的技術人員進行細致溝通交流,并根據證人證言,一個細節(jié)一個細節(jié)地核對。為了裁判能夠賠當其過,辦案人員還請教了市住建局消防安全方面的專家,認真學習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和《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16-2006》的相關規(guī)定,對事故現場線路、布局、建筑和事故過程等細節(jié)進行了全盤分析。審理過程中,針對當事人及代理人大部分是外地人的情況,法官專門建立了該案微信工作群,大大方便了當事人、律師與法官之間的溝通,部分法律文書也在微信群內送達,有效提高了審判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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