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四(化名)實際系原告張三(化名)的外甥。
2022年底原告張三向濱州開發(fā)區(qū)法院提起了對被告李四的民間借貸糾紛。張三稱2017年10月、2022年2月李四以做生意需要資金為由,分別向張三借款7萬元和50萬元,張三以轉賬形式交付。
因張三家中有事急需用錢,多次向李四索要,但李四均以各種理由未償還張三,故訴至法院要求李四償還50余萬元借款本金。
但張三向李四轉款50萬元,并沒有借條等借貸憑證,法院受理該案件后立即依法對雙方送達了相關訴訟文書,并組織雙方進行調解。
案件處理過程中,李四以雙方系合伙關系進行抗辯不認可存在借貸關系并提交了相應證據。
雖然原被告為親戚關系,但雙方對法律關系以及是否存在借貸存有爭議,且矛盾很大、成見很深,難以調和,若不妥善處理將造成更深的感情裂痕。
法官調解化解糾紛,修補感情裂縫
承辦法官在與原被告分別溝通過程中了解到,張三、李四原合伙經營篩網,后因疫情原因導致停產。后李四用場地和設備自己經營,張三未再參與經營,李四停產后張三將設備賣掉,雙方并沒有進行合伙清算。
該案在雙方存在合伙關系的情況下,無法查明雙方是否存在借貸合意。另外,根據雙方對于合伙的陳述,李四確實應向張三支付部分款項。承辦法官考慮到該案無論如何判決都將進一步激化矛盾,損害雙方的親屬關系,讓雙方握手言和無疑是最佳的解決方式。
承辦法官多次同張三面對面溝通,講明該案的法律關系與相關法律規(guī)定,告知張三降低自己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和可能存在的不利法律后果,同時從親情角度出發(fā),同張三拉家常、解心結,勸說張三作為長輩先做出讓步。
另一方面,承辦法官多次電話聯系李四,并多次將李四叫到法院,從法理、情理和傳統(tǒng)倫理與被告溝通,在法律規(guī)定上向李四講明不論基于何種法律關系終將承擔付款責任,并且將失去親情關系造成難以修復的后果,從何種角度考慮都得不償失對其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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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15 17:02 上傳
該案經過承辦人幾個月十幾次的拉鋸式、不間斷、各種形式的調解,最終雙方以43萬元的付款數額簽署調解協議,李四當庭支付張三15萬元,雙方言歸于好。
該案的成功調解既解開了當事人的“法結”,又解開雙方了“心結”,修復了雙方的親屬關系,促進了社會和家庭的和諧穩(wěn)定。
近年來,濱州開發(fā)區(qū)法院始終堅持溯源治理、多元解紛、調解優(yōu)先的原則,切實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將情理與法治相融合,將傳統(tǒng)道德與法律規(guī)定相統(tǒng)一,剛性司法的同時堅持柔性司法,充分彰顯司法的力度和溫度,讓老百姓 “在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同時,感受到濃濃的“人情味”,努力實現案件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