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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濱州一輔警“辦事”收好處費!半年共獲利18萬余元! [打印本頁]

作者: 濱州在線    時間: 2021-2-19 10:08
標題: 濱州一輔警“辦事”收好處費!半年共獲利18萬余元!
山東省濱州市惠民縣人民檢察院起 訴 書惠檢二部刑訴〔2020〕389號

被告人尚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23011986********,漢族,高中文化,2018年4月至2019年6月任濱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所**受理崗輔警,住濱州市濱城區(qū)**號樓**單元**室。2020年11月30日因涉嫌受賄罪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惠民縣監(jiān)察委員會調(diào)查終結,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受賄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nèi)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月至6月,被告人尚某某在任濱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輔警期間,利用負責**的職務便利,通過邱某某、任某某(以上兩人均被判刑)聯(lián)系,對未實地接受**教育的外地駕駛人違規(guī)通過審核,非法收受上述兩人所送好處費共計人民幣185201元。2019年7月18日,尚某某主動到濱州市監(jiān)察委員會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立案決定書、發(fā)破案經(jīng)過等書證;2.證人邱某某、任某某等人證言;3.被告人尚某某供述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尚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尚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負責**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85201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尚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惠民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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