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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濱州一法院判決女方返還彩禮4萬元! [打印本頁]

作者: 濱州在線    時間: 2021-9-3 00:00
標題: 濱州一法院判決女方返還彩禮4萬元!


來源:無棣縣人民法院



案件詳情


小輝與小玉經人介紹相識,2020年8月訂立婚約,同年12月按照農村習俗舉行結婚儀式并在一起共同生活,未辦理結婚登記。后來,兩人因性格不合分手。在訂立婚約時,小輝給付小玉彩禮6萬元。小輝認為其與小玉未登記結婚,彩禮應予返還,因討要未果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婚約是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而做的事先約定,現(xiàn)實生活中,婚約雖然并非結婚的必經程序,但仍然是一種重要的民事習慣并對男女雙方產生重要影響。小輝和小玉按照農村習俗訂婚并舉行結婚儀式,雙方雖未進行結婚登記,但事實上已經共同生活近8個月,小輝要求小玉全額返還彩禮依據不足,結合彩禮數(shù)額、雙方已共同生活的實際、共同生活的時間、日常生活支出、過錯責任等情形,酌情判決小玉返還小輝彩禮4萬元。


法官說典


彩禮,也稱聘禮、納彩等,是以締結婚姻關系、共同生活為目的的給付行為,婚前給付彩禮的現(xiàn)象在我國某些地區(qū)已經形成了一種約定俗成的習慣。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彩禮數(shù)額日益攀升,高價彩禮不僅不符合我國勤儉節(jié)約的優(yōu)良傳統(tǒng),也不利于良好社會風氣的形成。社會公民應樹立正確的婚嫁觀,根據自愿合理的原則并結合自身經濟承受能力給付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現(xiàn)實生活中,男女雙方未登記結婚,但已舉行結婚儀式并實際共同生活的不在少數(shù),在彩禮是否應予返還及如何返還的問題上,彩禮數(shù)額、共同生活的實際、共同生活的時間、日常生活支出、過錯責任等情形,人民法院一般會結合具體案情進行綜合考量。


此外,隨著民法典的實施,很多人將《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理解為禁止給付彩禮,這是對民法典的誤讀,該條意在保護婚姻自由,倡導正確的婚姻價值觀,并不禁止按照風俗習慣接受彩禮。


本案主審法官


秘杰云,男,1970年出生,漢族,中共黨員,1992年進入無棣縣人民法院工作,現(xiàn)任審判委員會委員,民庭庭長,一級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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