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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濱州王某某,女,組織多人在某大酒店賣淫! [打印本頁]

作者: 濱州在線    時間: 2021-3-7 00:00
標題: 濱州王某某,女,組織多人在某大酒店賣淫!
廣饒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廣檢一部刑訴〔2020〕218號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13231985********,漢族,小學文化,現(xiàn)在廣**“**”KTV工作,群眾,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濱州市鄒平縣黃山**路**號**號樓**單元**號,現(xiàn)居住地山東省東營市廣饒縣**小區(qū)**號樓**單元**室。
涉嫌介紹賣淫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廣饒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山東省廣饒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介紹賣淫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5月16日凌晨,應付某某請求,被告人王某某介紹劉某某等三人在東營**大酒店賣淫,付某某代為向王某某支付嫖資4500元,王某某留成900元,又按每人1200元付給了劉某某等三人。
王某某經(jīng)公安機關電話通知自動到案并如實供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情況說明、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
2.證人證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勘驗、檢查、辨認筆錄;
5.微信轉賬截屏照片與提取筆錄。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介紹他人賣淫,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介紹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介紹賣淫三人次收取嫖資并留成,但其有自首情節(jié)并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一年有期徒刑適用緩刑,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饒縣人民法院

來源:12309中國檢察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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